
一、基本事实:
2020年6月,陈某从他人处购买刷单平台源代码,创建“淘源之家”刷单平台,并在福建莆田设立工作室,雇佣朱某(技术总监,月薪1万元)、吴某(客服管理,月薪8000元加提成)共同运营。其刷单模式为:与商家合谋后,组织“刷手”虚假下单,商家发空包裹并伪造物流信息,“刷手”确认收货并虚假好评,以此提升商品销量和评分。每单收取商家8元佣金,其中5元支付给刷手,工作室每单获利2-3元。至案发时,累计刷单542万余单,陈某非法获利780万元,朱某、吴某各获利40余万元。案发后,吴某退赃20万元,朱某退赃5万元。法院认定三人构成虚假广告罪,判决: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10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780万元;朱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罚金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35万元;吴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20万元。
1、虚假广告罪刑事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22〕12号第六十七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传染病防治的名义,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三)利用广告对食品、药品作虚假宣传,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五)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法律定性:虚假广告罪的构成逻辑
法院以《刑法》第222条虚假广告罪定罪,理由在于:虚假宣传的本质,刷单行为虚构商品销量与好评,本质是对商品质量、用户评价的虚假陈述,符合“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构成要件;
与行政法的衔接,该行为同时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禁止虚假宣传”的规定,刑事处罚强化了法律威慑力;
排除非法经营罪适用,因犯罪核心在于“虚假宣传”而非“非法经营资质”,故未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1. 对电商从业者的警示:
法律红线不可触碰:刷单行为轻则面临平台处罚(如店铺降权、封店),重则构成犯罪。本案中陈某等人被追缴全部违法所得,商家若参与刷单亦可能被追究共同犯罪责任。
诚信经营是唯一出路:虚假流量无法带来长期利益,唯有提升产品质量、优化服务方能赢得市场。
2. 对普通公众的提醒:
拒绝成为“刷手”:个人参与刷单可能被认定为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本案中刷手虽未被追责,但若涉及大规模组织行为,仍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刑事风险。
理性看待网络评价:消费者应综合多方信息判断商品质量,警惕“高销量+零差评”的异常数据。
3. 对平台与监管部门的呼吁:
平台需强化技术防控:通过大数据分析、异常交易识别等技术手段拦截刷单行为,压实平台主体责任;
物流行业需合规经营:物流企业参与“发空包”可能构成帮助犯,需完善寄递实名制与货物核验机制;
推动信用体系建设:将刷单行为纳入企业及个人信用记录,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