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言介绍
提到国内的免税店,大家可能想到的是海南三亚免税店,因免税店免除了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所以在免税店购买高档烟、酒、化妆品、名牌钟表、手机、照相机、品牌服装、奶粉、保健品等商品的价格普遍比专柜商品的价格低15%至30%不等。
由于免税店商品的价格普遍比专柜的价格低15%至30%不等,不少人看到从三亚免税店购买商品然后再销售赚取差价的“商机”,且有不少在校大学生在找兼职过程中被利用成为实施走私罪的工具,他们在学校或者网站发布招聘兼职信息,招聘大学生到三亚免税店购价买商品后给予几百块劳务费,或者通过网络有偿购买离岛人员的身份、车票、机票等信息(例如通过一些旅游公司),再通过免税店的网站下单购买商品,收到商品后通过各种渠道将商品销售出去赚取差价,假如销售商品涉及偷逃税额十万元以上,那么就可能涉案走私普通货物罪。
法律介绍
什么叫走私普通货物罪,根据《中华人民共有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一百五十四条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3号)》第三条“离岛旅客每年每人免税购物额度为10万元人民币,不限次数......”、第六条“已经购买的离岛免税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的规定可以得出结论,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就构成了走私普通货物罪,将面临刑事处罚。
每人在免税店购买商品总金额不超过10万元,扣除购买免税商品的成本(包括聘请人的劳务费、差旅费等费用),商品销售出去价格也肯定要比市场价优惠才有竞争力,所以货值10万元的商品销售出利润空间在5%至10%左右,如果“东窗事发”除了要补缴货值15%至30%的税款,还要判刑留下案底,故在免税店购买大量商品后再销售赚差价的犯罪成本是极高的。
办理过程
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嫌疑人中,有些人可能真的不懂法,但有些人就是存在侥幸心理。2023年3月笔者代理了黄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会见黄某后了解事实为:黄某某与钟某某是朋友,2022年4月至6月期间黄某某提供自己家的住址和联系电话给钟某作为收件地址,钟某花钱购买了部分人的离岛信息在三亚免税店网站上购买货值120多万的酒、手机和化妆品等商品后邮寄至黄某某的住址,黄某某收到上述商品后根据钟某的指示销售到批发市场,120多万的商品涉嫌偷逃应缴税额20多万元,2023年3月2日某海关缉私分局根据三亚免税店的销售清单查询到黄某某的联系方式和地址,以黄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进行刑事拘留,黄某某称自己不懂法,当时只是为了帮朋友,而且钟某某只给了几千元的辛苦费,黄某某称此次涉嫌犯罪真是得不偿失,悔不当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