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6日,湖南省湘潭市公安局官方微信公众号通报一起案件,案情为:湖南湘乡一名叫“孙某某”的“老实村民”被警方抓获。随着他的落网,一个隐藏了29年的秘密被揭开:他的真实身份,是身负命案、在江西多地持械抢劫的逃犯赖某林。他冒用因车祸亡故之人的身份“洗白”自己,结婚生子,试图用时间淹没罪行。然而,他的落网,恰恰击碎了一个普遍的法律认知误区:犯罪后躲过二十年,就安全了吗?
答案是否定的。赖某林的案例,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与第八十八条最生动的普法教材。

误区:“二十年追诉期”=“免罪金牌”?
《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经过二十年后不再追诉。赖某林所犯之罪,正是如此。从1996年案发算起,至其2025年落网,已过29年。若只看此条,似乎他已“安全”。这正是许多逃犯赖以生存的侥幸心理——他们赌的是用时间换自由。
真相:一旦立案,追诉“无限”
然而,他们严重忽略了紧随其后的《刑法》第八十八条。该法条明确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这短短一句话,是终结所有侥幸的“终极武器”。它意味着:1、时效已停摆:对于赖某林,江西警方早已立案并上网追逃。从立案那一刻起,追诉他的“法律时钟”便已停摆。2、逃避即无限:他隐姓埋名、冒用身份的行为,正是“逃避侦查”的铁证。只要逃避状态持续,追诉期就永不过期。3、法网无时限:因此,无论他潜逃29年还是更久,法律对他的追诉权永不消灭。

结语:自首才是唯一出路
赖某林29年的逃亡与最终的落网,用铁一般的事实宣告:时间,从不是罪恶的消解剂;逃避,只会让法律的网收得更紧。 对于所有在逃人员而言,此案是一个沉重的警示,也指明了一条唯一的出路:主动自首,争取宽大处理。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法律给予悔过自新者的机会。在逃人员应主动投案,也可委托律师陪同,通过法律程序完成自首,为自己争取一个依法从宽处理的未来。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守法纪,存敬畏,方是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