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明前夕,某地森林公安查处一起家族集体盗伐墓地周边林木案件,十余株树龄超三十年的柏树遭违法砍伐,涉事人员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这起典型案例暴露出公众对墓地林木保护的法律盲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的规定,盗伐林木罪指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林木的行为,数量较大即构成犯罪;滥伐林木罪则针对未按采伐许可证规定超量砍伐自有林地的情形。墓地树木多属村集体或陵园管理方所有,随意砍伐可能突破法律红线。
传统习俗中"修整墓园"的朴素观念,在生态文明时代需注入法治内涵。焚烧纸钱污染环境、砍伐树木破坏生态的旧习,正被鲜花祭扫、云祭奠等绿色方式取代。执法部门在加大普法力度的同时,更需完善墓地生态管理规范,引导民众建立“先确权,后修整”的法律意识。一炷清香寄哀思,文明祭扫显真情。守住法律底线,方能让清明文化在绿水青山间永续传承。
2、慎终追远须依法:迁坟不可任性毁耕地
近日,某地村民王某擅自将祖坟迁至基本农田保护区,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挖掘耕地建造墓穴,导致2亩优质农田丧失种植条件。当地自然资源部门责令恢复土地原状,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该案为清明迁坟热潮敲响法律警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均明确规定,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且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农村墓地选址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迁入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区等"法律禁区",可能面临刑罚与生态修复双重代价。
“入土为安”的传统观念需与现代土地管理制度相协调。当前多地推行公益性生态公墓建设,采用树葬、花坛葬等节地安葬方式,既满足孝亲需求又守住耕地红线。执法部门应加强农村殡葬用地普法宣传,建立墓地迁移“先审批、后动土”的规范流程。
守住18亿亩耕地底线,是对子孙后代最大的负责。文明祭扫当以法为界,方能使慎终追远的情怀与绿水青山永续共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