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政府行政管理以及金融、电信、交通、医疗、物业管理、宾馆住宿服务、快递等社会公共服务领域,收集和储存了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这些信息为提高行政管理和各项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提供了便利。但是随着信息网络的进一步普及和发展,一些组织或个人,违反职业道德和保密义务,将公民个人的信息资料出售或泄露给他人,获取非法利益,导致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甚至个人信息被一些犯罪分子用于诈骗犯罪活动,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个人隐私以及正常的工作、生活构成严重威胁。
根据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调查报告(2021)》,近一年来,因个人信息泄露、垃圾信息、诈骗信息等原因,网民总体损失约达805亿元。82.3%的网民感受到了个人信息泄露对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数据显示: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6000余人,2021年起诉人数攀升至9800余人,2022年起诉9300余人。
什么叫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了解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是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行为。这里的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公民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电话号码、婚姻状况、工作单位、银行帐号、银行卡号和财产状况等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或者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数据资料。
2018年12月,笔者代理温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2018年温某入职某房网担任业务员一职,温某通过58同城、安居客、上街举牌和店长周某提供的客户信息,通过打电话联系客户是否需要购买商品房,而周某是通过花钱从他人那里购买客户姓名、手机号等信息。2018年 12 月某公安局以温某、周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拘留。在未取得售房者、购房者授权、同意的情况下非法获取、提供、出售房源信息,侵害了售房者、购房者的隐私及生活安宁的行为才可能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故笔者认为提出温某没有花钱向他人购买客户信息,他使用的部分客户信息是由店长周某提供,且温某没有将周某处获得的客户信息再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牟利,因此温某不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2019年1月,某公安局以证据不足释放了温某。
2021年4月,笔者代理陈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陈某是联通公司手机卡配送员,2020年10月至2021年1月期间在配送手机卡时帮客户激活手机卡时,陈某向全某等提供客户手机号码及验证,全某使用陈某提供的手机号及验证码注册京东会员,全某使用这些新注册的京东会员领取优惠券购物,全某每单赚取佣金1.5元,此外全某还将这些注册京东会员出售给京东的一些商家用于网络刷单、评论。陈某向全某提供了4千多个手机号和3千多个验证码,非法获利8千多元。全某被抓后,警方通过全某提供的线索将陈某抓获。笔者提出陈某获利少、已退赃、初犯、认罪态度诚恳等意见,2021年8月法院判决陈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
在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掌握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切勿贪图小利将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牟利,否则及有可能“因小失大”。公民个人也要提高保护自己个人信息的意识,对涉及个人信息的物品进行妥善保管或是销毁处理,对天上掉下来的馅饼,一定要提高警惕。